1、職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處罰職工(包括罰()款)嗎?如果用人單位亂處罰,職工該如何維權?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于2008年1月25日廢止,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任意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是否可以扣留勞動者押金?
除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以及競業限制約定中,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
3、有的用工單位需要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者是在年終獎金中扣除“風險金”等,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為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從年終獎金中扣除“風險金”等企業生産經營管理行為,應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金”。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争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處理。
4、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是如何規定的?日、小時工資标準如何折算?
根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為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扣除獎金和特殊崗位津貼後的工資額;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日工資折算按“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折算按“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5、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