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以試用期為界限,還是從入職日起一個月内就一定要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2、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該怎麼辦?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就直接辭退勞動者,該以什麼渠道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隻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沒有“開除”。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4、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就此申請勞動争議仲裁。
5、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向單位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應根據雙方協商一緻的結果。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